该建议信提出: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与上位法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都对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做了相应的保护,《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更为具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