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诉讼案,一名艾滋患者以“平等就医权受到侵害”状告某肿瘤医院,医院补偿原告9.5万元。2012年底,25岁的天津肺癌患者晓峰(化名)在天津市肿瘤医院(以下称肿瘤医院)求医时遭到拒诊,无奈下私改病历,并在手术前逃避常规检查,终得以完成手术。(5月4日《新京报》)
艾滋病患者就医遭拒的事情,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也从来都不是个案。我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发布的《关于解决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手术难”问题的建议》显示,仅在这家民间组织走访的123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中,就有38人曾遭遇“手术难”。从这来看,对艾滋病患者的“就医歧视”,的确是客观存在的。
但事实上,这种歧视又是不合法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除此之外,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也多次要求确保艾滋病人的各项权利,可遗憾的是,规定总是丰满的,而执行总是骨感的。何以至此呢?
一方面,医务工作者因职业暴露有风险。根据资料显示,医务工作者被艾滋病毒污染的针具刺伤后,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几率是0.33%;粘膜表面暴露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是0.09%。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医务工作者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医生被感染了艾滋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与正义,这是不少医生或医院拒绝接诊艾滋病患者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不少医院技术不够。在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的调查案例中,80%的定点医院达不到手术条件,无法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艾滋病定点医院缺少综合性治疗服务的技术力量和硬件设备,一旦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技术不够”便会成为一些医院推诿患者的万能挡箭牌。毕竟,人家也是“能力不够”,你好意思穷追不舍?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过分从道德上去强调医生的责任与义务,似乎是不甚妥当的;不过,完全任由医院或医生搞“就医歧视”,那是更加不妥当的。就此来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大对医生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应完善必要的制度设置,一则,可以通过政策的扶持,让定点医院具备全面的诊疗能力,能接纳艾滋病患者;二则,对于医生因职业暴露带来的风险,也应有配套的保障措施。
如此分析可知,艾滋病患者就医遭拒获赔9.5万一事,并不是制度的胜利、常态的胜利;而是个案的胜利、偶然的胜利。毕竟,倘若当事人没有坚持,也无法换来如今的胜利;倘若当事人没有必要的权利觉醒意识,也不会有最终的赔偿。就此来说,要杜绝“歧视艾滋病患者”的尴尬现实,还需从制度入手,必要的时候,应用公益诉讼制度来呵护艾滋病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