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2日

艾滋病隐私权PK公共安全

  • 小眼看财经
  • chain2012
  • 2015-09-09 11:24:48

  日前,某211高校大学生因为在手术前的血液检测中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感染的消息无意中被寝室室友发现,并上报给了学校。由于拒绝休学而求助媒体及有关部门,得到声援同情后得以留校继续完成学业。不久前,国家卫计委和教育部下发的通知也展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现实:近年来,我国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上升明显,尤其是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高校,都已不再是一片净土。社会对艾滋病的曲解与恐惧,也让这些感染了病毒的大学生们难以生活在阳光下,有些人甚至因此被剥夺了上学和就业的基本权利。由此引发的新一轮对艾滋病患者的态度引起公众广泛议论。而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则是重要议题,是保密还是公开,褒贬不一。

  

没有明确法规约束的隐私权是靠不住的

  声援媒体与患者均倾向于作为个人隐私必须对身边人保密。以期与周边公众平等和谐相处。但仅靠艾滋病患者的自觉来保证公众公共安全是靠不住的。尽管法律规定传播性病、传染病是违法行为,但如同杀人偿命的法律规定一样,都是事后诸葛亮。如果说盗窃毁坏财物还可以赔偿或恢复原状,艾滋病的一旦故意或过失传播感染是无法逆反的,尤其是作为毫不知情的弱者一方。为啥在文明程度日益提高和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今天,性病、艾滋病患者以及吸毒者却越来越多,证明仅靠患者的自觉性是不行的。在某些方面,仁慈就是犯罪,就是对弱者的不公。这和人权以及隐私权毫无关系,任何权利的隐私性都要和公共安全挂钩,否则就毫无意义。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将犯罪前科的人在其居住区公示就是标榜民主国家的明显例子,让少数人的利益服从于多数人的利益,这才是真正的民主和公正。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法律是基于人之初、性本恶的出发点来制定的,人性中有恶的一面。至于如何爆发,谁也说不清。就像日前山东宝马车主突然发狂连撞数车、撞死撞伤数人的严重事件,鉴定结果竟然人大跌眼镜,急性间歇性精神病发作!如果一些患者也出现类似情况,受害者以及公众感情情何以堪?在人人尚需要法律法规约束的现实社会,对少数身带隐患安全的隐私保护剥夺公众知情权就是犯罪行为。

  仅靠简单的几句保证是没有用的,单纯的警告大众警惕身边不知名的艾滋患者更会造成人人提防、互相冷漠,互不信任,后果是十分可怕的。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意外发生国家赔偿制度和追责制度。否则就没有实际的意义。

仅靠自觉和事后处理谁不胆战心惊

  笔者在学生时代度过,同班特别是同寝之间可谓亲如兄弟,借用餐具、脸盆等用品几乎常事,甚至用错牙刷、牙缸的事也时有发生,而口腔唾液传染就是其中的一个途径。艾滋病病毒HIV的发现者、世界艾滋病研究与防治基金会主席蒙泰戈尔对乌干达的艾滋病研究者讲话说,许多学者忽视了接吻产生的危险,目前已证实深度接吻造成两者唾液交流,导致艾滋病的传染。

  

  何况患者在周围同学不知情的情况下,合乎人伦,也有恋爱等情感需要,在某些情况下,艾滋病患者不会重复以前的错误!会高度自觉如忍者或高僧,在自制力较差的年轻人面前,似乎诱惑来临之际,谁能让患者自己去忍痛割爱!特别是现在都是独生子女时代,一旦感染或被感染,无疑与失独家庭一样让人悲哀!

  可以说,危害公共安全的隐私权是残忍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皮肤病等五病不允许进入餐饮业就是明显例子。事实证明是成功的。何况除极少数输血、鲜血被感染者外,大多数患者本身就是缺乏自律或道德约束才患病的,让这些患者为保护自身隐私权主动保障公众安全必须要高效的成型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品质才行,这些东西,在哪里呢?

建立健全公共救助机制代替“同情”

  对于艾滋病患者,我们在保证社会不歧视、充分关爱的同时,应该允许其参加工作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施。在一些岗位,特别是为人民服务的公益公权岗位,如公务员和军队,是需要健康体魄的,这一点不能将体检和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作为一种所谓“不公平的”的篱笆来讲,应该从人民利益、大多数人利益角度来看。国家应该从生存角度和社会情感角度,对这些人尝试集中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工作生产单位,让其贡献才智的同时,养活自己和家人。同时提供和其他岗位职工相同的五险一金待遇。对年幼无劳动能力者或发病的患者,国家应该建立抚养、赡养救助机制,可尝试建立艾滋病患者社区、疗养院,同时给予免费治疗,这才是妥善安全的办法,也是对患者和公众都负责任的做法。当然,尽快攻克和治愈这种疾病才上上上之策,期待这一天的来临,那时候,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无人再去浪费时间争论或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