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20年底全市孕产妇检测率要达95%以上;市级对县级师资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
清远日报讯 记者黄扬梅 清远市将全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近日,我市印发了《清远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至2020年底,全市及各县(市、区)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孕产妇在孕早期或初次产检时可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
《方案》要求,要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主动及早筛查,实行首诊负责制。市卫生计生局要牵头建立项目管理与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整体运行机制,各级各类助产机构建立院内服务流程,完善本机构的孕期保健服务项目,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将相应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措施整合入日常保健流程,要加强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落实及早筛查的首诊负责制。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和检测服务技术要点,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孕产妇初次接受产前检查时,首诊医疗保健机构要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服务,并在孕期保健管理手册上标记是否免费提供,在确诊报告发出后5日内将艾滋病、梅毒阳性孕产妇个案卡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首诊医生和主管医师要按照规范,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包括主动推荐检测、检测前后咨询、签署知情同意预防和治疗性用药、随访和指导、计划免疫、转介指导、报告卡填报等;随访并上报信息。
市级对县级师资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
《方案》指出,要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逐级培训。市级对县级师资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县对辖区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员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年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35%。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推广艾滋病、梅毒快速检测技术或采用外送标本的方式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服务。县级以上助产机构应同时具备两类梅毒血清学检测、乙型肝炎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能力,积极争取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资质。
关键词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方案》指出,孕期或临产发现感染、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孕产妇,应即刻给予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用药期间可以获得CD4 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各级助产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其所生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出生6周后要通过采集干血斑进行早期诊断。清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婴儿早期诊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相关信息管理,同时负责市级助产机构的干血斑标本制备和信息系统登记,将全市干血斑标本转送至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所有助产机构婴儿早期诊断管理工作,负责干血斑标本制备、信息系统登记并及时转送至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并将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各级助产机构负责通知本机构随访的艾滋病感染母亲按时带所生婴儿到辖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标本采集,接收标本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艾滋病感染母亲,为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相关后续服务;接受相关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全市建立辖区抗病毒治疗转介服务机制,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换。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例要及时进行传染病报告。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方案》要求,各地要建立规范化性病实验室,开展性病检测服务,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控制网络,地市级性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医院)负责辖区医疗机构的培训、督导和考核。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作为当地的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转诊确诊中心,为不能开展梅毒确诊试验的医疗机构提供梅毒确诊检测,建立相应的转诊制度,为转诊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规范化梅毒诊疗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化诊疗服务。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方案》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