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从江西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备案后,在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办法》提出,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为39种,分为两大类。其中,第一类包括恶性肿瘤、艾滋病、精神病等12种疾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0.35万元到10万元不等;第二类包括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痛风等27种疾病,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0.35万元。
据介绍,对于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叠加封顶,即先以封顶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余病种中取较高限额的病种限额的50%,与基数叠加,作为最高支付限额。需要注意的是,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必须是治疗特殊病种的费用。
《办法》规定,第一类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第二类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标准为职工80%,退休人员85%。
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补充保险中报销,报销标准为正厅95%、副厅93%、处级91%、处级以下90%。其中,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增加报销比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