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七旬老太住院输血治疗期间感染艾滋病,九个月后死亡。围绕死因和责任划分,老人的子女与医院、血站经历了两轮诉讼博弈。近日,老人的子女申请再审,已被湖南省高级法院受理。
7月20日,该案原告代理人杨和光向澎湃新闻出示了湖南省高院7月13日作出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以及再审申请人交纳诉讼费的票据。据其介绍,他上周向湖南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和相关事实依据材料,很快获得受理。
“我们请求法院查明死者感染艾滋病的原因,在这个基础上划分责任。”杨和光说。
家属和两被告终审被判按比例担责
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衡阳市民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后死亡而引发。
2014年7月,余良幼被诊断“HIV—1抗体阳性”。 本文图片均为陈正 图
1944年出生的余良幼是湖南省衡南县人。2010年,她患上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此后四年间,这位老人经常到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华附一医院)输血治疗。2014年7月31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的余良幼被诊断“HIV—1抗体阳性”,这意味着她已感染艾滋病毒。2015年5月11日,余良幼因病情恶化去世。
余良幼的子女认为,老人是在医院输血过程中感染艾滋病毒,遂将南华附一医院告上法庭,同时将衡阳市中心血站列为被告——老人染艾之前在医院的八次输血,血源均来自该血站。
2016年10月,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根据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推定患者余良幼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治疗时感染艾滋病。”一审法院判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方承担。
此后,余良幼的子女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均提出上诉。
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之前,曾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治疗八次,血源均来自衡阳市中心血站。
2017年3月底,衡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将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核定为705924元。法院认为,原告关于“余良幼死亡与感染艾滋病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但未通过尸检查明余良幼死因,应承担死因不明的次要责任和举证反驳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南华附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明知余良幼在该院治疗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却不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等方式查明感染原因,也未通过尸检鉴定查明余良幼的死亡与感染艾滋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余良幼艾滋病感染原因不明和死因不明的主要责任;而衡阳市中心血站虽然申请了采血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但因送检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致鉴定未果,亦应承担抗辩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衡阳市中院遂撤销一审的判决文书,判决南华附一医院承担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和死亡等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衡阳市中心血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家属申请再审,请求查明感染艾滋病原因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今年7月中旬,余良幼的子女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获得受理。
“本案虽经两审判决,但至今没有查出艾滋病的传染源,导致责任划分不明,也给传染病预防的公序造成恶劣影响,故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显示,申请人除了对承担30%的责任持有异议,还请求法院查明余良幼感染艾滋病的原因。
此前,法院认定余良幼系在输血治疗时感染艾滋病,但未确定具体的感染源。余良幼的子女认为,老人染艾两种可能性最大:一是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器具使用不当造成;二是血站的血源存在问题。
南华附一医院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介绍,当年给余良幼输血的试管、针头等器具,早就按医疗废物进行了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未进行尸检,血液标本也未鉴定,这给余良幼染艾原因的调查带来难度。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余良幼死后,当事各方均未申请尸检鉴定,这导致余良幼的死因无法查明。
另外,衡阳市中心血站保存的8份相关血液标本,一直未进行复检或鉴定 ——衡阳市中心血站曾提供书面材料申请鉴定,但申请鉴定的内容,并非血液标本是否感染艾滋病毒,而是“供应给余良幼血液的采血行为有无过错”。而由于送检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此项申请也未被鉴定机构受理。
有20多年医疗诉讼经历的杨和光认为,查明余良幼感染艾滋病的原因,比案件本身更有意义,“对医源性传染病的预防,肯定是具有公共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