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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发病时,有定点的传染病医院针对艾滋病施救。尚未发病的感染者有其它疾患需要手术,到非定点的综合性医院就诊时,往往会被以各种形式和理由拒诊。
今年4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华西医院被称拒诊血管瘤事件发生在成都,一年前,本报关注的感染者晓峰被拒诊肺癌在天津,三年前,本报所写的艾滋女孩小布颅底肿瘤被拒诊发生在上海,而这,只是冰山一角。
正如陕西爱之家感染者支持组织负责人吴勇所言,“拒诊”事件并非一时一地的个案。甚至,不只是发生在非定点医院。
近日,微博上热传拒诊肝癌患者的长沙某医院就是定点医院,当事人“杠杠”记录道,“然后我坦白了携带者的身份,医生收回了住院单,说联系一下感染科看看,手术还是外科做。主任说,留下号码等消息。两天过去,电话没有消息,我又找到主任,答复是,阻力相当大。”
而在上海,尽管定点医院的条件较好,感染者阿健表示,“很多时候,非定点医院会要病友转诊到这家医院。而这唯一定点收治感染者的医院毕竟最擅长感染病的治疗、且床位有限,对其他各科的诊疗水平也与大型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相比有些差距。
有限的互助
遭遇拒诊,感染者会如何应对?吴勇解释,在以往,被拒诊者罕有站出来讨说法的,因为害怕被过度关注、隐私曝光。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拒诊者通过微博平台给医院舆论压力来维权,他们拖着病体在微博上即时更新进展,靠有影响力的圈内大号转发获得关注,同时寻求感染者支持组织辅导和协调。
“前年,我们跟西安市卫生局协调以后,安排了10多个拖了很久的病友做手术,又为157个病友提供了咨询帮助,去年又是150多个,”吴勇表示,虽然自己花了大量时间在帮助病友应对“拒诊”上,面对数量众多、四处碰壁的病友,自己提供的帮助有限且滞后。“我们有些病友得了肛肠类疾病,从小病拖成肛瘘,一直找不到肯开刀的医院,日常生活中有体液渗出时,他们就只好先用卫生巾垫着。”
记者在网上看到一份拒诊应对指南,名为《突破生命之困,给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解决手术难问题的建议》,详尽罗列了与“拒诊”相关的法律条例和知识经验。该指南被转载了360次,一位转发者留言:“再好好学习下。也再发出一点声音,即使,很微弱。”
非定点之惑
2012年11月,国家卫计委发布《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写道: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
既然已有明文强调“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那么在“拒诊”、“转诊”事件中,非定点医院都是怎么说的?
今年4月华西医院某位医生公开发文表示,医院并没有拒诊,之所以在知道病人为感染者后将手术改为观察,是因为知道感染者身份后,手术风险增大,需要“重新评估手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上海某三级甲等医院一位外科医生则表示,“不是我们医护人员惧怕艾滋病,而是我们不是传染病医院,不具备条件,不知道怎么做防护、消毒措施,特别是为了防止交叉传染,所以要转诊”。
那么,对于艾滋病毒,应该做到怎样的措施?是否非定点医院确实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北京佑安医院医生张可回答,“埃博拉和非典国际上有指导的防护措施,但对艾滋病没有,它的防护措施和为乙肝、丙肝病人治疗时是一样的。”上海市疾控中心主任吴凡也表示,“就一般的消毒隔离措施就可以了”,艾滋病毒的生存能力比肝炎病毒还差,一般医院都可以做到对艾滋病毒的消毒措施。
医者的挑战
“医生也确实面临相当的风险。”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学教授姜庆五说,即便在发达国家,也没有更好的保护措施,正在进行外科手术的医生依然可能被手术刀割破手套、割伤手指,“但是不能因此就抛弃患者,还是要正面对待。所以一定要严格执行规程,其实不论是否面对艾滋病人都应该注意防护。”姜庆五表示,应该在医护人员中加强宣传培训。
医护人员的忧虑是实实在在的。“我给一位HIV病人做过胃大切手术。手套戴两层,刷手刷好几遍。下台之后,浑身冷汗。”一位微博名为“鲁医生”的武汉三甲医院住院医生说,外科医生动手术割到手,是家常便饭的事。“读了20年书,好不容易拿到全国前几医学院的博士,才开始独立行医生涯没多久,我承认我担不起这种手一滑就可能毁一生的风险。”
资料显示,我国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平均每年约500-700起,而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主任吴尊友亦曾表示,如果在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服用抗病毒药物,可阻断艾滋病病毒感染。
但是,遭遇职业暴露的医护人员,其心理负担、服药后身体的副作用不容忽视。“当时万念俱灰,甚至想着安排后事了,”四年前,广州某骨科大夫卫医生第一次遭遇艾滋病的职业暴露。他表示,此后又经历过两次HIV职业暴露,心理上已经不那么恐惧,但是服用阻断类药物的副作用仍然无法克服,“整整一个月,头晕、恶心甚至呕吐,每天回来要在床上躺着。”
2013年,艾滋病被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印发,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可参照工伤抚恤。
也许,在医患矛盾已经非常紧张的当下,除了宣传、培训,给予面对职业暴露风险的医护人员以更多的保障、关怀,会是立医法、弘医德这些“上层建筑”最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