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

男子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仍嫖娼获刑六个月

  • 中国法院网
  • CHAIN
  • 2019-06-17 18:14:00

        明知自己身患艾滋,仍还约女嫖娼,最终被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刑。近日,福建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传播性病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章某被大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登记为HIV-1(艾滋病病毒)抗体呈阳性。2019年3月11日20时许,人章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查某进行性交易,后章某驾车将蔡某接至某偏僻路段,二人在车内副驾驶座上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事后,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嫖资人民币150元给蔡某。2019年3月13日,经大田县妇幼保健院检验,章某血清中HIV抗体呈阳性,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患有艾滋病并进行嫖娼的罪行。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进行嫖娼的,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