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嫖娼的男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例受到各类媒体的关注,相关案例陆续见诸报端。有媒体报道,2019年四川泸州一女子在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以卖淫的方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000元;2018年云南楚雄两女子明知患艾滋病还卖淫,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各判刑1年;2018年广西钦州一男子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发生嫖娼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那么一个人明知自己有艾滋病,却故意传染给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小编帮您梳理一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相关司法解释
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仅是对社会公德和良风善俗的侵害,更是对不特定人的身心健康构成极大伤害。我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方面提供了“四免一关怀”的关怀救助政策,同时,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故意报复社会、故意传播他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充分体现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