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69********,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乡**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
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从事卖淫活动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体检过程中检查出其患有梅毒。被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患有性病继续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租住的平房内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第三医院检查报告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冬冬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