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

艾滋病患被控「危险性行为」

  • A级宝宝乐园
  • 2020-08-03 20:00:00


编者按:

我们想让你知道的是,同样是第三类传染病、主要也是经由性交传染的C型肝炎,完全不像HIV一样设为重刑。


艾滋(HIV)感染者冯姓男子,在2017年被控「危险性行为」,因为冯男隐瞒其感染者身份,与他人发生无戴套的口交等性行为,事后遭到检方起诉,一审判1年5月,上诉后,2020年6月8日台湾高等法院依国外医学文献以及台湾门诊资料等认定,「无射精的口交实际传染HIV病毒风险为0 」「测不到病毒不具传染力」等科学论据,二审改判冯姓男子无罪。

冯姓男子当年为何被起诉?

《联合报》报导,冯姓男子2003年6月23日在台北市被检验出是艾滋病确诊,7月11日起开始接受相关治疗。在2017年5月22日至24日,与吴姓男子在住处数度口交,并且对吴肛交。吴姓男子得知后,前往医院筛检,虽然呈阴性反应,并未感染艾滋,但仍对冯姓男子提告。

《中央社》报导,检方起诉指出,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隐瞒HIV感染者身份,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导致传染于他人而未遂罪嫌起诉冯男。

一审判冯男1年5月徒刑,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2020年6月8日则改判无罪。



《公视》报导,台法律和许多国家一样,对HIV带原者隐瞒身分、与他人发生危险性行为(例如不戴套)制定刑责,比照「重伤害罪」处以刑期,且未遂犯也要开罚。

对于这点台艾滋权益促进会等相关团体曾多次公开倡议,认为这样的法规让HIV感染者很容易落入「蓄意感染」的污名当中,因为很多感染者在治疗后,病毒数几乎测不到,其实不具有传染力,但最后就算没传染,感染者还是要被抓去关。甚至成为了情侣分手的「报复手段」,曾与感染者交往的人分手后,就指控感染者是「蓄意感染」。

台相关团体也主张,这样的刑罚剥夺感染者的「性权」,强迫HIV感染者一定要戴套。同样是第三类传染病、主要也是经由性交传染的C型肝炎,完全不像HIV一样设有专法规范、订定重刑。

若说艾滋条例是恶法,那社会除了嚷嚷「它是恶法」外,还能如何翻转它?

为什么改判无罪?「危险性行为」认定改变
《中央社》报导,二审新闻资料指出,性交部分,仅吴男证述外,并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补强,不得以单一指述,即认定冯男有对吴男进行性交;本件应审究于二男互为口交,是否属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所指的「危险性行为」。


台高等法院也表示,以「医学上评估可能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危险性行为」为要件,现行科学发展一日千里,「危险性行为」的范围,应随着医学研究的进程与时俱进。主要有几个要点,让被告的行为不再被定义为「危险性行为」:

《ETtoday》报导, 台高等法院引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3年5月间所出版之《结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生的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学、医学和法律考量》及2016年7月25日在荷兰举行世界艾滋大会之艾滋病毒学者所发表之《专家共识声明:刑法脉络下的艾滋相关科学》的2份学术文件,指出「危险性行为」认定不应受艾滋病毒污名化及恐惧影响,而将刑事犯罪适用在没有HIV传播风险的案件。这2份资料肯认2个重点:

测不到病毒即不具传染力
无射精的口交实际传染HIV的风险为0

《中央社》报导,冯姓男子在台湾医院的门诊纪录,以及医师证述,服用药物后2周,病毒量就会明显下降,服用1个月病毒量就可能测不到等,因此认定冯男于2017年5月间与吴男口交期的病毒量因而下降到测不到的情形,尚非无可能。在医学评估上,不具有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风险,不属危险性行为,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全案还可上诉。

《联合报》报导,过去台司法实务认为,《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是为阻断感染者与他人为未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的接触感染途径,以要求「戴保险套从事性行为」达到艾滋病防治与疫情控制的目的,感染者本身HIV病毒量多寡、感染可能性高低,都不影响是否属危险性行为范围的认定。

医学上既然无法完全排除未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者的感染可能性,因此在未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直接接触的性行为即属「危险性行为」。但这样的见解台高院认为已和现行医学研究结果不一样,不能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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