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

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 chain2012
  • 2009-03-25 00:00:00

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1998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计划、财政、公安、司法、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教育、交通、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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