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1月10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建议,希望删除《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限制艾滋病感染者从事教师的条款,并建议逐条审查体检标准,严格限制体检标准的适用范围。
体检标准减少对残疾人的限制,但艾滋感染者等仍被禁当教师
1月6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高血压患者以及对残疾人进入教师行业的一些限制,但继续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助理钟凤萍对媒体表示:“在最新的体格检查标准中,省教育厅删去了一些对残疾人的限制,并向各市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意见的人士于1月11日前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钟凤萍表示,广东省教育厅自出台《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之日起,就有"各类性病、艾滋病等不能当教师"的规定,而且已经实行了很多年,也没有遭到过反对。“如果有大量的人对这点存在异议,我们会仔细考虑,但从目前来看,还没有收到任何反对意见。”钟凤萍表示。
此前,患艾滋病不能当老师曾引起争议,反对者认为涉及歧视。据悉,安徽、四川曾出现了4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录教师被拒的案例,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公益组织建议删除歧视性条款,严格限制体检标准的适用范围
1月10日,反歧视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修改建议,要求取消对艾滋病感染者等从事教师行业的限制。
建议信写道:删除“第十一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建议信指出,《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保护艾滋病毒感染者就业权的规定。同时该《(征求意见稿)》不具有合理性。能否胜任教师工作,只应当考察该具体岗位所实际需要的能力和条件。一个人是否感染第十一条列明的病毒或疾病,与其能否胜任某个具体的教师岗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不应当因为某种疾病而被“一票否决”。一个人患病已属不幸,如果还因此就丧失教师资格,则更为不公。
此外,衡平机构还建议:逐条审查体检标准,合理规定体检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所有教师岗位都必然需要的身体条件,才能作为统一强制性体检标准;只是部分教师岗位必需的身体条件,需要列出有此特殊需求或无此特殊需求的岗位;不能确定是否是必需身体条件的,应当删除。作为过渡,可以暂时规定为参考标准而非强制标准,待确定后再删除或修改。
建议信称,教师岗位绝大部分由公共财政支持,决定了其应当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其岗位设置应当比其他私人单位更具有公共性,向所有能够胜任该工作的公民开放,而不是相反地设置与工作无关的生理指标障碍而将大部分人拒之门外。
深圳衡平机构的公益人士刘潇虎举例说明:,《(征求意见稿)》而第十四条“严重口吃、吐字不清”者等被一律剥夺教师资格就不科学,因为他们至少可以胜任不需要清晰吐字的工作(如特殊学校的手语教学等),也可能借辅助设施弥补生理上的功能缺损而完成教师工作。
刘潇虎表示;长远来看,应当科学地根据不同的教师岗位设置不同的体检标准,以更全面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短期而言,应逐条审查已有体检标准,限制标准使用范围,区分强制性规定和参考性规定,并建立起每年在特定时期对体检标准进行审查修改的机制。
观点:艾滋等健康歧视规定已过时,政府应带头创造公平就业条件
深圳知名反歧视人人士陆军表示,“意见稿规定了淋病等性病门槛。性病承载道德评价落后于时代,应把性病单纯作为疾病对待。淋病等较容易治疗,而且性病不会通过教学传播。应该删除性病病人不能做教师的条款。”陆军认为,关于性病和艾滋病的限制门槛应该修改。
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则认为,并没有科学数据或其他证据表明,具有某些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身体条件如“I型糖尿病”、“肢端肥大症”、“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人,不具备完成特定教学工作需要的能力。相反,如果这些身体不那么健康的人能够向学生们展示自己的优秀的工作能力,更有利于鼓舞学生们努力向上并让他们学会尊重与包容。因此,《(征求意见稿)》将具有这些身体特征的人完全排斥在教师队伍之外,是非常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