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吴强称艾滋病嫌犯羁押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
艾滋病人犯罪“羁押难”亟待破解[图]
场所设置单一,关押成本过高 省政协常委许小欢递交提案建议创新监管模式
近年来,艾滋病在向现代医学提出了严峻挑战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给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难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法律规范不统一、羁押场所设置单一、关押成本过高,从而造成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监管难、送监难等一系列问题,成为执法部门特别是公安及监所管理部门一个亟待解决的严肃课题。
今年江西“两会”上,省政协常委许小欢也将关注点投向了看守所、监狱如何收押、监管艾滋病犯罪人员的难题上,提交了《艾滋病等特殊违法犯罪人员监管羁押的突出问题亟需重视和关注》这一提案,提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监管羁押诸如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等特殊人员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提升执法水平。
◎尴尬:艾滋病嫌犯羁押陷困局
“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在何处羁押,监管过程中如何做到既保证这些特殊在押人员的安全、确保监管工作人员自身的健康安全,又考虑到执法的社会效果(既要体现法制惩罚违法犯罪的威力,又要展现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人性关怀)……这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问题,已成现实摆在我们的面前。”
今年江西“两会”上,省政协常委许小欢就此提交了《艾滋病等特殊违法犯罪人员监管羁押的突出问题亟需重视和关注》的提案。
“这一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们。”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吴强感慨地说。
吴强在介绍艾滋病人嫌犯羁押面临的问题时说,目前该所有一名艾滋病在押人员,之前曾致人重伤,去年又涉嫌将一名亲属杀害,但有自首情节,“因其是艾滋病人,给我们的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
“首要原因是我们不具备专门的收押条件,对这类在押人员没有专门的监区,只能让他和普通的在押人员一样,住普通的监区监号,一个监号一般住15人左右,但没人愿意跟他住,也不敢安排别人跟他住,所以他一个人一个监号。”
“这类人员的管理难度非常大。目前在押的这个艾滋病人,属故意杀人,正处于严重发病期,免疫力低下,我们特意给他准备了营养餐,还安排了专门的医生进行专门看管。但这类人群情绪普遍不稳定,而且自恃身份特殊,‘我是艾滋病人我怕谁’,要求特别高。这个在押人员也是如此。生活上不但提出苛刻要求,一下子要喝奶,一下子要吃那个;而且想尽办法给你出难题,动不动就要见所长。但你又不能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一来强制措施只能是一时的,二来我们本身对他也没有处置权。”
吴强介绍说:“而且这类人的关押成本非常高,普通的在押人员,上面下拨的经费是每月220元,但这些钱用在艾滋病在押人员身上远远不够,比如要去就医,我们不具备这个医疗条件,出去就诊,光拿药一次就上千元,而且还要按1:3的比例出动警力等。费用增加的不是几倍,甚至是十几倍。”
吴强称,由于不具备专门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对于艾滋病人嫌犯,不符合羁押条件的,暂不收押,交办案单位送医院(劳改局医院)或取保候审;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大的,不关押不行,才实施收押。
“我们的教官、专职医生,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天天跟他打交道,尽管配备了防护服,但你还是始终处在危险状态中,他抓一下你、咬一下你,真不知道怎么办。之前有个嫌犯,未发现有艾滋,后来体检发现了,所有人员都只好做检查。我们最多的时候,有3名艾滋病人在押,管理难度可想而知。”
“劳改局医院,设有专门传染病科室,如肺结核、肝炎这类特殊人员,送到那里可以,但艾滋病人,一旦难管,我们就不方便直接送去了,毕竟不是一个单位。”吴强无可奈何道。
◎现状:相关建议曾提交全国“两会”
许小欢在提案中对此也多有提及。
提案称: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和监管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现状体现出无专项法律规范、羁押场所设置单一、关押成本过高等问题,并造成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监管难、送监难。
许小欢认为:“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主观认识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对艾滋病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研究工作一直重视不够,以致在打击此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陷入被动,常常处于‘两难’之间。”
其实,这一道监管难题,是全国乃至各省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近年来的热点议案和提案。
“在基层派出所工作期间,我碰到一件事,辖内的一名吸毒男子患上了艾滋病,吸毒多年、妻离子散、家徒四壁,为了吸毒和生活,就三天两头去偷东西,成为周边派出所的常客。”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副处长陈伟才将关注点投放到此事。
有地方政协联名提案,建议政府加大对艾滋病、吸贩毒等特殊人员的打击和收治管理。
吴强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也多次提到,他们也曾就如何解决这研发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应过,但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应。“这类问题,涉及的单位比较多,不是一下就能解决的。”
◎呼吁:建立完善一套专项制度
“我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有关该类特殊主体不能羁押的法律,这样,在违法犯罪时才能同样受到监管和惩罚。同时我也认为,在羁押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公安、医疗卫生、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能够实现对该类人员的监管。”2011年,陈伟才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有关特殊主体不能羁押的法律。
许小欢在递交给省“两会”的提案中也特别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羁押诸如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制度已刻不容缓,这对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许小欢在提案中认为,要对有关艾滋病等特殊人员(如艾滋病发病期人员、严重传染病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或较难自理人员)犯罪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研究,在《看守条例》和《监狱法》中对诸如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犯罪嫌疑人(罪犯)羁押监管过程中涉及的羁押地点、羁押方式、劳动改造的场所、医疗经费保障、医务人员配备以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问题进行研讨、一一明确,在实体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切实解决立法相对滞后、规范操作相对不明确等问题。
此前,曾有律师提出,艾滋病违法犯罪嫌疑人,因羁押不便等原因而未能及时被施以司法强制措施,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在一些地方甚至占有一定比例。
经过深入调研,许小欢表示,谋取解决之道已迫在眉睫。
◎提案:建议创新监管工作模式
“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规划设置应以省为单位、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导、公安司法和医疗机构共同负责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运行模式而展开。”提案中,对创新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监管的工作模式,提出了细致、实践操作性强的建议。
首先,加强公、检、法、司、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明确部门间的工作运行模式、联系制度、工作任务,形成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齐心协力抓艾滋病违法犯罪预防和控制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许小欢建议,这点可参照北京等地的工作经验,在全省监管场所率先建立“南昌市公安局监管场所医院(门诊部)”:医疗经费参照外地经验,由红十字会和财政负责;医务人员由卫生部门派驻、医疗业务由卫生指导;办公场地由政府提供(如果是筹建门诊部,场地可由看守所提供,建议在规划新建看守所时,将此问题一并纳入规划建设)。
其次,将艾滋病等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防治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政府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解决关押场所建设、医疗设备配置、防护设施更新、疾病治疗及公安民警、司法民警特殊看护监管经费补贴等问题。
最后就是要落实安全监管。第一,强化医疗防控。根据月均羁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员总数情况,积极、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民警或由医疗、卫生等部门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对集中关押的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治疗管理。第二,要强化科技强警。在监管羁押场所安装先进的监控设备,运用科技手段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监室内的活动进行24小时监控,切实掌握狱情动态。第三,消除监内危险因素。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相应的监区范围定期进行消毒,供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医疗、生活用品尽量使用一次性的,并对废弃物严格按规定处理;对艾滋病等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牙刷、指甲刀、理发剪、剃须刀等可能接触血液的高危物品严格统一管理;禁止监内文身、同性恋及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对已批准劳教或判刑的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违法犯罪人员,可以取保候审或取保监外执行;确需收监的,在监管场所专门设区羁押或是专门设点羁押,使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等特殊人员的违法犯罪工作、艾滋病等特殊违法犯罪人员如何监管羁押问题的解决更加卓有成效。
◎公安部:曾提出设专门羁押监区或监室
据了解,也有地方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该问题。
早在2004年6月,我国建造了首个专为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治疗所。
2007年,湖南省公安厅就作出要求,要针对特殊人群违法犯罪增多的趋势,有计划地在监管场所设立特殊病室或特殊监区,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违法犯罪后无羁押场所的问题
公安部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在曾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公安部要求监管场所积极改善羁押监管场所条件,设立专门羁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区或监室,为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支持。
而国内一些地方还在戒毒场所开辟了收戒感染艾滋病病毒者等特殊吸毒群体的专门区域,有效防止了此类人员流散社会造成危害。开展集中教育和“同伴教育”,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都坚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了日常教育内容,向被羁押人员和被监管人员宣传相关知识。公安部专门编写了《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手册》,和公安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南,着力提高民警处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违法犯罪的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法制宣传日,关于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走进了监狱,但还需投入更多的重视以谋取解决之道。”豫章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陈兴东如是说。
吴强称:“这类人员整合到一起收押,体制上是个难题。如能解决,再好不过。”(新法制报 文/记者龚少春 图/记者戴平华)